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中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
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
股票发行、回购、拆细、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
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五)与公司重大诉讼
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包括:
(三)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根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信息公开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该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披露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要体现
第六条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坚持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的策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别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
应当格外的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有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信息公开披露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确认后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和相关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的官方网站及别的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第十二条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以上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第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联的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第十八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四)公司出现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七)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十一)公司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制股权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出现重大变化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制股权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有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不正常的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可以要求上市公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不是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第四章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关人
第四十一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
第四十二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第四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第四十七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管理、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
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
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
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
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
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
第五十七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第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
第六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
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
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
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六十七条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
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第六十九条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
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应
透露给其他任何人。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
第七十一条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
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
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应与
第七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第七十三条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
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违反刑法、行政法等其
依据该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
第七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第七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第七十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七十九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第八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
第八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第八十三条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
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八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
第八十五条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
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
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
第八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第八十七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
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企管公关部是媒体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
第八十九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
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第九十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
第九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
第九十二条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
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
第九十三条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
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
第九十四条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若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
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
第九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来访调
研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不得向某个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提前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
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七条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
露给来访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
《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第九十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第十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九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
第一百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第二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证券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证券部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不是真的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的工作,在
公司证券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
第一百零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部的信息问
第一百零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部的问询。
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一百零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部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
第一百一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本制度第九十九条规
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证券部保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部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证券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
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公开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证券部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部的
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证券部的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第三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本制
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形,公司证券部应将董
说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履行职责特别说明审核无误后,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公开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
第十一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
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
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
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公开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公开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公开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第十三章信息公开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待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和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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